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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2、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4、因对具体行为不服而对所依据的计划生育部门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
二、行政复议管辖
1、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受理下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因管辖发生争议时,由发生争议机关的共同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2、对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委托的单位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委托机关的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辖。
三、行政复议受理
1、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期限(60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重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否载明要求的内容。
审查的期限为5日。
2、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3、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作出予以受理和不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并于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四、行政复议审查
(一)审查的准备工作
1、从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2、告知被申请人在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二)审查范围
1、对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是看具体行政行为有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上,在事实、证据、主体、权限、程序方面,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对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主要是看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是否合理、公正、适当。
3、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在7日内按法定程序转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终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三)行政复议决定
通过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就有争议的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主体、权限、程序合法,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在职权范围内作出撤销、变更的决定;无权处理的,在7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事实不清的;适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填写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期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五、送达
1、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2、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分别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复议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复议决定书留置在受送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4、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外地的,应查明去处后邮寄送达,或通过其亲属代为转交,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或转交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行政复议申请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后,即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正本上说明原因和经过。
六、执行
1、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的,可在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后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计划生育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改变的,由行政复议机关申请。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七、立卷归档
将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决定书、调查材料、证据及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等归档以备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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