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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的福音—我市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和利益导向机制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家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等级达三级以上的家庭,每年由政府发放特别扶助金。这是我市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之后,实施的又一重大利益导向政策。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解决独生子女家庭实际困难,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市人口计生委对所辖区域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进行了摸底调查、审核及个人信息录入,确认2008年全市伤残死亡家庭人数971人,下一步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政策。

                                   牡丹江市人口计生委发规科 200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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