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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权利在中国的实现   

                      

  生殖权利在中国是有争论的问题。有人认为承认生殖权利就要否定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似乎中国政府是不承认生殖权利的,这显然与事实不符。我国政府参加的一系列国际会议,所核准的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文件都承认生殖权利。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我国政府也是承认的。问题是对生殖权利如何看,如何理解生殖权利在中国的实现。本书的观点是,中国计划生育实践,不仅没有侵犯生殖权利,而且通过多年的努力,把生殖权利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的具体人口国情相结合,使公民的生殖权利得以实现。

  一、中国政府的人权观

  中国政府对生殖权利的承认,与另国政府对人权的态度是一致的,因为生殖权利本身就是人权的一部分。
  中国政府关于人权问题的基本观点是:
  尊重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
  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
  人权表现为历史过程;
  反对借口人权干涉别国内政;
  中国政府愿意参与人权领域的国际对话;
  如果上述观点得以确认,下述观点也是成立的:
  尊重国际社会关于生殖权利的普遍性原则;
  生殖权利的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
  生殖权利表现为历史的过程。
  国际社会关于生殖权利的普遍性原则已在上文作了分析,我们将在下文把注意力集中到其余两个观点上。

  二、生殖权利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具体国情的结合

  生殖权利的内容前文已作了详尽分析,基本原则可归纳为以下三条:
  所有夫妇应自由地、负责地作出生育决定;
  人人应在没有歧视、强迫和暴力状况下作出生育决定;
  促进所有人负责任地行使生育决定权利应成为政府和社区支持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方案的基础。
  这些原则的运用必须结合中国具体国情。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这是我国的国情。解放前,由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人民的生命毫无保障,基本的生存权利都难以实现,也就谈不上其他人权的实现。新中国的建立,为人们生存权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前题条件,但仅此还不够,还必须在此基础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决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因此,能否吃饱穿暖就成为生存权和发展权通融实现的重要标志。50多年来,经过长期的奋斗,我国人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得以实现。在这中间,把生殖权利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国情结合,是保障我国人民生存和发展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
  50多年来,我国人口从解放初的5.4亿增长到1995年2月的12亿,50几年间,人口增长了一倍以上。人口的急剧增长,同经济社会的发展存在明显的矛盾,直接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权利的实现。仅从人口与耕地、人口与粮食的关系来说,我国以只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世界近22%的人口,这固然可以说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但同时也应说是不堪承受的负担。50多年来,我国人口增加了一倍多,但人均耕地则从1949年的2.8亩下降到2000年全国耕地总面积可能降至13.61亿亩,人均耕地则从1949年的2.8亩下降到1994年的1.2亩,只及世界人均耕地的1/4。据专家们预测,到2000年全国耕地总面积可能降至13.61亿亩,人均耕地不足1.1亩。耕地短缺将成为中国自然资源的一大危机,而耕地短缺又直接制约了中国粮食的生产。从1952年到1994年,中国粮食总产量翻了一番多,但人均占有量仅提高了20%左右。1984年,人均粮食占有量已降到380公斤以下。到本世纪末。1994年, 人均粮食有量已降到380公斤以下。到本世纪末,不用说使人均粮食产量达到一个新水平, 即使保持现有水平难度也是很大的。粮食是人类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但在耕地面积日益缩减,而提高粮食单位面积的产量潜力有限的情况下,中国将长期为粮食的短缺所困扰。除此之外,我国的自然资源相对不足,庞大的人口数量对森林、水资源、草原以及其他资源的压力也相当大。由于人口过快增长,相当多的国民收入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据统计,这几年我国每年出生婴儿在2100万以上,也就是不到五年就要增加上亿新生人口;每年新增人口也在1400万左右,这相当于目前南美智利这样一个中等国家的人口规模,几乎要消耗掉25% 左右新增的国民收入。这样,国民收入中用于发展经济的比重就很有限,我们不得不用相当多的精力去解决人们的第一需要,即生存需要。经过40多年的努力奋斗,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也只是基本解决,到1994年,全国仍有8000多万人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很显然,这样庞大的人口规模,每年1400多万净增人口,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经济发展尚落后、现代化进程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国家是难以承受的。因此,为了解决人们的温饱问题,使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有充分保障,中国政府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对人们的生育活动采取了限制措施。人们的生育决定应是“自由地、负责地”作出,但如果毫无负责精神可言,对自己、对子女、对社会都不负责,没有考虑到自己的真正需要,子女未来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不负责任地行使权利只会导致对权利的滥用,这时就需社会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保证生育决定是“负责地”作出。这是中国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不同之处。许多发展中国家也赞同生育决定应“自由地、负责地”作出,而对许多夫妇和个人只是“负责地”可言就束手无策,而中国则是通过种种限制措施以确保生育决定是“负责地”作出。
  生育是“自由地,又是负责地”,这构成了一对矛盾统一体,“自由”是对“负责地”限制,而“负责”也同样是对“自由地”限制。许多发展中国家,当人们的生育不是“负责地”、“自由”也就走到极端,无限制的“自由”只能导致生育混乱。而中国,个人的生育既是“自由地”,也同时是“负责地”,个人的生育如果不是“负责地”就要进行限制,以确保“负责”能够落实。而这也完全符合“促进所有人负责地行使生育决定权利应成为政府和社区支持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方案的基础”这一原则。
  从中国计划生育实践看,如果中国不是从70年代初就对人们生育“自由”作出一定限制,以确保人们“负责地”生育,而是任凭人们无限制自由生育,那么,中国大陆现有人口就不会是现在的12亿,而是14亿多。如果那样,中国人口就将给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更大压力,就不是现在的8000多万,而会有更多的人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在生殖权利与其他基本人权发生严重冲突时,对生殖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不仅没有否定生殖权利的普遍性原则,而是这种原则与中国具体国情的很好结合。

  三、人权的实现是一个历史的过程

  在生殖权利与其他基本人权发生冲突时,对生殖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从历史发展过程看,正是为了尽快解除这种限制。一旦工业化完成,人们经济文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生育调节就会主要靠社会自发的过程实现,也就没有必要对生殖权利进行限制了。
  享有充分发展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但就世界范围来说,现代社会还远没有能使人们达到享有充分人权这一崇高的目标。人权的实现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一国人民权利实现程度,与一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和生产力水平呈正相关关系。《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结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在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应注意这里“渐进”两字的含义。人权的实现,需通过一国经济社会的渐进措施,它本身受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制约,是一个日积月累、逐步完成的过程。
  一般说来,在同样的社会制度下,一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低时,人的一些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就会受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低时,人的一些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就会受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进程有可能还没有创造出人的一些权利实现的条件,有可能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会和人的一些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发生矛盾,权利和权利之间就产生了对抗。此时,由于条件不具备而无法实现的权利,或者条件不具备而应限制的权利,就必须让位于人们基本权利的实现。当然不能说这是侵犯人权,而应说,这正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追求与尊重。
  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对生殖权利没有限制,虽然开展了家庭计划,但人口仍在高速增长。虽然生育得到了充分自由,但高速增长的人口,不仅危及了人的健康权利、教育权利、文化权利,甚至连人的工作权和生活权都无法得到保障,并形成了高生育率→低经济增长→贫困愚昧的恶性循环,这在南亚次大陆、撒哈拉以南的地区,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在贫困、愚昧的社会,是没有多少人权可言的。无限制的生殖权利最终会摧毁生殖权利本身。
  从我国计划生育所取得的成效看,由于对人们的生殖权利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推行计划生育的20多年,全国少生了3亿多人, 为国家和社会节约了近亿元的抚育费,极大缓解了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不仅有利于人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实现,也对人们的健康权利、教育权利、工作权利的实现,一旦条件成熟,就可以解除这种限制,却有利于更广泛人权的实现,一旦条件成熟,就可以解除这种限制,这就是中国计划生育的道路,也是生殖权利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所创造的成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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