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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健康与中国计划生育的区别-- 所提供的条件不同
生殖健康是一个理想的概念,应成为今后努力的目标。之所以说是理想,是因为从现实到目标的实现还有一个过程,是因为现实所提供的条件与生殖健康要求提供的条件还有较大的距离。
《行动纲领》提出,“计划生育方案的目标必须使夫妇和个人能自由和负责地在决定其生育数量和生育间隔、拥有这样做的信息和手段,确保知情选择和全面提供安全有效的方法”。这意味着:国家或社会必须为个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技术方法使个人能够做到知情选择,个人在掌握充分的信息和获得技术方法后作出生育决定。在现实生活中,要达到《行动纲领》提出的要求,难度相当大。
首先,在经济文化较落后的情况下,国家或社会要为所有夫妇和个人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在一些远离现代文明偏僻的山区,各种传媒所提供的信息很难为人们接受,即使接收到,信息也十分有限。
其次,在一些夫妇和个人受教育水平很低的情况下,要对诸多计划生育的信息和方法进行选择十分困难,因为很多人缺乏正确的选择能力。在我国,相当多的地区,育龄妇女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许多人不识字,即使她们能接收到很多信息,也难以对这些信息进行正确选择,这就需要国家和社会的指导。从计划生育工作要求来说,应向广大育龄妇女提供更多的知情选择的机会,但完全依靠个人作出生育决定在短期内还不可能实现。例如,避孕节育,应在提高群众自觉性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这需要有一个过程。国家目前在农村提倡长效措施,如果完全靠群众知情选择,就会因为有一部分农民因觉悟不够,知识欠缺,不按国家规定要求而多生育。“个人决定”应成为今后努力方向,现实则需要国家和社会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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